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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藥反腐:醫生受賄滿5千即被解聘、吊銷資格



上海將請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出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藥品、醫療設備和醫用耗材,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9月靜電油煙處理機出租15日起上海開始施行《上海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澎湃新聞記者註意到,《規定》提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而受賄價值在5000元以下的,也將面臨職稱評定資格取消、暫停執業活動等行政處罰。

此外,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其所在科室或部門的管理人員將面臨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書面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其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也將面臨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立醫院績效評價減分、撤銷市衛生計生系統精神文明單位稱號、1年內暫停受理大型醫用設備新增、床位擴增申請等處理。

規定醫療機構人員不得收受醫藥公司現金或禮券等

上述《規定》共分五個章節、24條,分別從適用范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情形、禁止行為、部門及科室責任、舉報管理、公佈管理、涉事個人處理、管理人員處理等24個方面進行瞭規范。

《規台北靜電機出租定》明確瞭上海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管理全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其中5類情況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行賄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並依法作出相關處理的;因行賄行為被財政、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等。

《規定》同時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不正當利益,如在醫藥產品購銷中賬外或暗中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禮卡、購物券、物品等;到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等親屬接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邀請出資的吃請、境內外旅遊、變相旅遊、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在醫療活動中收取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臨床促銷費、開單費(因介紹儀器檢查、化驗檢查及其他醫學檢查而收取的費用)、處方費、統方費或其他提成性質的費用等。

個人受賄不滿1000元也將面臨行政處罰

值得註意的是,《規定》對於行賄受賄涉及到的藥企、醫務人員、相關科室及醫院的處罰標準都進行瞭明確規定。

其中,對於涉事個人的處理辦法,《規定》明確,對收受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不滿1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職稱評定資格、低聘、緩聘、解職待聘等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者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的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的,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主動交代相關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影響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同時,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對其所在科室或部門的管理人員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也將做出相應處理。管理人員將面臨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書面檢查、調整職務等處理,醫療衛生機構在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還將給予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立醫院績效評價作減分、撤銷市衛生計生系統精神文明單位稱號等處理,對於1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商業賄賂的醫療衛生機構,在上述基礎上還將暫停1年內受理醫療衛生機構大型醫用設備新增、床位擴增申請等。

《規定》對醫藥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罰同樣嚴厲。其中明確,對1次列入本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和5年內2次及以上列入國傢衛生計生委公佈的其他省區市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本市醫藥產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2年內暫停涉事藥品采購資格(短缺品種除外),不接受其產品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醫療衛生機構在不良記錄名單公佈後2年內不得購入其醫藥產品。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徐萌_NN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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